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牢固树立人才柔性流动理念,打破藩篱、创新机制、激发活力,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柔性引进优秀人才(以下简称“柔性引才”)是指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常来”的原则,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在不改变和影响市外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市外优秀人才(团队)利用周末、法定节假日或业余时间,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服务、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对口支持等形式,提供智力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3年内无拖欠工资等用工违法行为发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教育、卫生、文旅及金融领域柔性引才工作。其中,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仅支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文旅和金融领域项目仅支持非财政出资类柔性引进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柔性引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开展科技领域柔性引才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科技领域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工作;
(二)审核、汇总科技领域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年度申报情况,组织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和现场考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落实项目资金;
(三)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柔性引才工作的相关档案资料;
(四)完成其他与本办法实施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市人社局是开展教育、卫生、文旅及金融领域柔性引才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教育、卫生、文旅及金融领域用人单位年度柔性引才支持资金申报工作;
(二)汇总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年度申报情况,组织综合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牵头核发柔性引才工作补贴;
(三)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柔性引才工作的相关档案资料;
(四)完成其他与本办法实施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负责柔性引才的日常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通过市场招聘、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等方式,拓展引才渠道,开展柔性引才;
(二)与人才(团队)或人才全职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负责柔性引进人才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支持;
(三)按要求进行年度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四)协助牵头部门核查并报告人才(团队)工作情况、项目执行进展、取得的重大成果和出现的特殊情况等,完成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人才(团队)工作和项目实施的档案资料;
(五)完成其他与本办法相关的用人单位责任事项。
第三章 引才条件
第八条 重点引进一批在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新型化工、生物医药、绿色建材、通用航空、轨道交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科学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创新,以及推动我市教育、卫生、文旅和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市外优秀人才(团队)。
第九条 纳入支持的科技领域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如仍在岗工作的,能就柔性来我市开展智力服务与本人所在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三)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联合攻关协议;
(四)无法律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十条 纳入支持的教育、卫生、文旅及金融领域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人才本人(团队带头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能够满足我市用人单位需要。其中,文旅领域人才(团队带头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放宽至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①文艺创作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项(中宣部和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以及获得由中宣部、省委宣传部认定的,具有全国性、全省性评奖资格部门颁发的文艺方面重大奖项等);②文化产业项目有成功案例,相关创新成果在国内、省内具有领先水平。
(三)具备来我市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
(四)如仍在岗工作的,能就柔性来我市开展智力服务与本人所在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五)申报年度内,用人单位实际给付个人计缴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不少于10万元,实际给付团队计缴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不少于20万元;
(六)签订一年及以上柔性引才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0天;
(七)无法律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四章 引进程序与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科技领域柔性引才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按照科技项目程序申报评审,择优支持。
第十二条 教育、卫生、文旅及金融领域柔性引才工作采取常态化开展、按年度申报的方式进行,市人社局按年度下发柔性引才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开展年度申报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教育、卫生、文旅和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市属及市属以上的用人单位向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和市金融局申报。
(二)资格审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和市金融局)进行复审,同步报所在地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复审合格材料和复审意见书面报市人社局。
(三)综合评审。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其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择优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认定公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人社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兑现资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两级人社局兑现柔性引才工作补贴。
第十三条 教育、卫生、文旅和金融领域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德阳市柔性引进优秀人才资助申请表》;
(二)人才(团队带头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人才(团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年劳务报酬证明材料(解款单、银行薪酬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
第十四条 对符合柔性引进人才(团队)条件的科技领域用人单位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对符合柔性引进人才(团队)条件的教育、卫生、文旅和金融领域用人单位,按照申报年度内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人才(团队)计缴所得税的劳务报酬的20%,向用人单位发放工作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不超过8万元,原则上每个用人单位每年申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特别突出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支持。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人才(团队)或人才(团队)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充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柔性引才的对象、方式、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人才(团队)在我市工作时间要求;
(三)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四)人才(团队)劳务报酬、福利待遇;
(五)人才(团队)取得的专利成果使用、归属、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科技领域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所给予的项目资金,由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办法予以保障。
教育、卫生、文旅及金融领域用人单位的柔性引才工作补贴资金,沿用原柔性引进领军人才绩效奖励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监管。市、县两级财政局会同当地人才办、人社局、科技局、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资助资金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处罚,由牵头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依法追回资助资金,同时纳入我市诚信“红黑榜”管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伪造申报资质、隐瞒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的用人单位,取消其5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如与以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办印发的《德阳市柔性引进领军人才评审和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废止。已认定的柔性引进领军人才可继续享受原管理期内的绩效奖励资金。